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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蓬溪某公厕发生一起偷拍他人隐私事件,光天化日之下是谁如此变态,做出此番行径?
00:162023年6月10日21时35分许,一大爷报警,称被人偷拍,普安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出警。
“我在那里上厕所,突然看到有只手伸过来,还拿着手机拍我...”
民警到达现场后,将偷拍男子控制并带离现场。经查,2023年6月10日21时25分许,一大爷在蓬溪县某公厕如厕时,被潘某某利用自己的手机偷拍其隐私部位,民警在潘某某手机内发现多张男性隐私照片。据潘某某交代,偷拍他人隐私能满足自己的特殊癖好。
目前,潘某某已被蓬溪公安依法行政拘留,所偷拍照片均全部被删除
普法小贴士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(六)项的规定,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偷拍事件层出不穷, 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如何防范?请收下这份防偷拍指南。